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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子公司境外公司如何筹建设立变开办外汇发行金融债券业务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及其他出资人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8.母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9.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为拟设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支持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筹建方案。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资本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 12.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集体审查、考试、考核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筹建 (一)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财务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财务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 (一)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财务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财务公司由于跨银监局变更住所而设立分公司,决定机构为财务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于合并、分立以及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决定机构为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且符合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 5.申请人最近3年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因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进行股权变更的规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或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 (一)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营运资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