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司如何设立变更参股投资上市终止等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2、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3、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4、信托公司变更名称 5、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6、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7、信托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8、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方案审批 9、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同城迁址审批) 10、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异地迁址筹建审批) 11、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异地迁址开业审批) 12、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13、信托公司存续分立 14、信托公司新设分立 15、信托公司吸收合并 16、信托公司新设合并 17、信托公司解散 18、信托公司破产前审批 19、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20、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2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22、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23、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24、信托公司开办其他新业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1、前审后批 (一)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信托公司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7.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2、(一)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信托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4.拟设信托公司在注册资本、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0. 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5.主要管理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介绍。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图。 9.从业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及职务、人员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5.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3、(一)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二)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 5.申请人充分评估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自身资质条件。 6.申请人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声明. 7.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境外机构为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信托业务经营机构。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