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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审批程序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占有登记需要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4.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7.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8.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二)变更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5.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财政(国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企业发生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8.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九款)
9.《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10.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九款)
10.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
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合规、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内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初审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初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单位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2个工作日

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下一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告知

标准:
1、制发证件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核准结果
3、留存收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审定结果,对审定核准的,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核准文书,并即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定不予核准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及时、准确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资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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