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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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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为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为加强引智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智专项资金是市政府针对我市引智项目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派员出国(境)培训或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而提供的资助性专项资金。引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予以安排。

第三条   引智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向

(一)用于我市列入国家和辽宁省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资助资金配套;

(二)用于列入市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条引智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纳入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计划的单位;

(二)纳入国家和辽宁省重点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计划的我市或在连的中直及省直属单位。

第五条引智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在我市工作的国外专家薪酬、国际、国内旅费和在我市的食宿交通费及与外国专家技术指导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部分国(境)外培训费、国际旅费;

(三)与引智成果推广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引智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外国专家局有关申报引智项目通知的要求,报送引智项目申请,提出申请资助的资金额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市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经市财政局会签、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制年度市引智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局根据引智项目计划,审核、编制全市引智专项资金预算。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引智项目计划通知。

第七条   引智专项资金拨款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引智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一)和项目总结,提出拨款申请;

(二)引智项目执行完毕并经市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评估后,市财政根据引智专项资金预算,将资金拨付给市外国专家局,由市外国专家局拨付给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引智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物质条件和技术能力;

(二)项目实施后应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引智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十条   市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已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项目单位中途撤消项目或停止项目执行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当年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若当年未能执行,将不予拨付引智专项资金。若下一年度需继续执行,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此办法设立本地区的引智专项资金,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引智项目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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