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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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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大发展、大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 
第三条、本市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10个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有一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技工贸收入1000万元以上,在本市、县(市)、区科技企业中经营状况处于领先水平。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影响较大。 
2、经营管理科学规范,企业有良好的诚信度,在本市、县(市)、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有示范带头作用。 
3、企业经济技术指标逐年稳步增长,年增长率二年内保持在20% 以上。 
4、科技创新能力强,年科研经费投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3%以上,主导产品(项目)在市内领先,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前景好。 
第五条、申报办法 
1、申报:凡符合以上各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各企业申请,县(市)、区、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归口审查、推荐本区域内企业,并统一报“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办公室。各县(市)、区、先导区推荐一般不少于1名,最多不超过3名。 
2、申报材料 
(1)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申报表; 
(2)当年及前一年企业总结材料; 
(3)当年及前一年企业经营情况及资产平衡表; 
(4)科技成果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评选办法 
1、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报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委员会。 
2、 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表彰的企业,报市长批准。 
第七条、表彰办法 
由市政府组织召开表奖大会,由市领导向获奖企业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获奖名单。 
第八条、组织领导 
1、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委员会:聘请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科协、市教育局、高新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 
2、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评选办公室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附: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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