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在我市全面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资助经费。
第三条 用于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及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先进单位。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合格;
(三)实用新型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四)国外发明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审费1200元。实际支出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600元。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1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四)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专利试点企业、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基地入住企业的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元。
(五)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额度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四)大连市单位资格证明或个人有关身份证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专利资助项目在媒体公示,公示期满若无疑义的,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
第八条 专利资助经费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资助计划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按不超过专利资助经费总额20%的标准用于宣传、培训、管理等费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返还并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是依法在大连市注册设立的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