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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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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助推我市“两先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连创新创业,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科技人才创业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海外优秀专家集聚5项专项计划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条 通过实施本规定,做大人才增量、做优人才存量,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到2020年,支持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120名,培养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上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储备人才660名,支持取得先进科技成果、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带动我市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创业人才120名、创新团队120个,引进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1200名,支持海外引智项目600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精英和企业家。

    第四条 实施本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增强人才体制机制灵活度和人才政策开放度,最大限度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造力。

    (二)整体规划,打造品牌。统筹设计,集成现行政策,实施专项支持计划,发挥整体竞争优势,构建统分结合、纵横配套的人才政策体系,打造大连人才工作品牌。

    (三)产业集聚,高端引领。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和领域,引进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和创业型人才,发挥创新创业示范作用。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五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鼓励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支持人选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人选等。

    给予高层次人才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每年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年龄分别不超过40周岁和35周岁。

    获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获评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条 实施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5年。支持人选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

    入选项目在支持周期内,给予总额100万~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七条 实施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平台和项目,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每年遴选支持创新团队20个,支持周期3~5年。创新团队应有承担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核心成员5人以上且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

    入选团队在支持周期内,给予总额100万~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条 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面向石化、装备制造、造船、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金融、期货交易、软件和信息服务、旅游、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行业和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建立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年度发布制度。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岗位需求程度达到“一般紧缺”以上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岗位需求“一般紧缺”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岗位需求“比较紧缺”的,补贴标准为15万元;对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非常紧缺”人才,补贴标准为20万~30万元。

    第九条 实施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拥有先进科技成果和管理理念、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及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证的华裔专家。海外优秀专家应与引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原则上每年累计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年引进各类海外专家1000人次,其中优秀项目专家500人次;遴选支持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项目成果10项。

    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立项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低1:1资金配套支持。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资金支持。对引进专家针对性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解决企业发展技术瓶颈问题的中小企业项目,每项给予10万~20万元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较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我市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的专项项目,每项给予30万~50万元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掌握世界前沿技术,引领和带动作用显著,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挥重大作用的重点项目,每项给予 80万~100万元资助。同时,对于引智成果突出,创造效益明显的项目,将在项目研发周期内给予持续支持。鼓励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对引进专家层次较高、成果示范推广价值较大、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20万元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成果带动作用突出、示范推广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每项给予30万~50万元资助。

第三章 配套服务

    第十条 完善“科技指南针”线上线下服务载体建设,建成汇聚知识、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为全市科技型创新企业和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金融、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创业孵化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一)科技创新平台。在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建设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获批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建站资助。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培育协同创新基地,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协同创新。

    (二)资源共享平台。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分析检测试验、科技文献查询检索等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营。发挥“科技指南针”服务平台载体作用,注册会员可免费使用万方数据资源。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可享受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贴。

    (三)科技金融平台。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促进科技与金融合作对接。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政府首批出资2亿元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担保、科技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开发和应用。

    (四)创业服务平台。推进科技创业导师行动计划和国家级标杆孵化器培育计划,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持续推进机制和全程孵化体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的,给予20万~50万元孵化补贴;遴选创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及时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居留证件或签证等相关手续。海外优秀专家持非“Z”字签证入境的,如需在连长期工作,可不受签证种类限制,直接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可办理2~5年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方面服务。海外优秀专家长期在连工作服务,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缴费额度50%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保费额50%的商业补充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整合人才公共服务资源,构建宣传、服务和招聘一体化的服务体系。

    (一)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为高层次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落户办理、居留许可、档案管理、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二)发挥“海创周”引才纳智平台作用,拓展“政校企”招聘协作平台,与国内重点城市及高校建立信息发布协作体。针对重点产业、行业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需求,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赴国内外招聘。

    (三)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业务,招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连创新创业。每成功推荐一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10万元奖励。设立外埠引才工作站或联系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建站资助。

    第十四条 围绕高层次人才流动配置、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产学研合作、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等,推进人才管理领域改革创新。

    (一)建立健全人才奖励荣誉制度。设立大连人才功勋奖,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每3年选拔奖励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每人给予30万元津贴;选拔市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每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津贴;选拔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每人给予2万元津贴;实施“星海友谊奖”评选表彰,获评国家及省、市“友谊奖”的,每人给予1万元津贴。

    (二)入选本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及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重点支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且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可即时办理考核认定;在市属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经本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依据。

    (三)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分别建立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保障本规定的实施。享受本规定财政扶持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在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规定有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估与人选退出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评价、激励人才。坚持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对作用发挥不明显或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取消对其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面向海内外宣传推介大连人才工作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突出事迹宣传,营造全社会爱才识才用才重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全职引进,一般是指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柔性引进,一般是指不转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层次人才到北三市、长海县创新创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入选本规定的专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企业博士后人才集聚”、“高端医学人才引进”等重大政策所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连创新创业,比照享受本规定配套服务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连创新创业,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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