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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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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资金管理,巩固和发 展退耕还生态林成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 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资金以下简 “延续补助资金”),是指对我市特定时期的退耕还生态林农户, 在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依据中央、省、市退耕还林延续补助 相关政策,所继续安排的现金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及补助期:

(一) 2003年实施的国家级和市级退耕还生态林工程,继 续给予20172018年连续两年的延续补助。

(二) 2004年实施的市级退耕还生态林工程,继续给予 20172019年连续三年的延续补助。

第二章补助资金

第四条延续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承担

(一)对国家级退耕还生态林,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大

连市补助至每亩每年600元。大连市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承 担。

(二)对市级退耕还生态林,每亩每年补助600元。资金承担 方式如下:

1. 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资金由市级 财政全额承担;

2. 对其他区(先导区),区级财政承担55%,即330元/亩;市 级财政补助45% ,即270元/亩。

第五条国家退耕还生态林按国家确定的面积给予补助,市 级退耕还生态林按当年保存面积给予补助。

第六条退耕还生态林因补植、抚育管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由退耕农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退耕还生态林 延续补助工作经费,用于退耕还生态林工程管理和检查验收等方 面支出补助。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林业局、市发改委,研究完善 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政策,做好向中央、省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情 况上报等工作;配合市发改委研究下达市政府投资延续补助计划; 根据市林业局意见,拨付延续补助资金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对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延续补助资金落实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九条市林业局职责: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积极配合,落 实好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相关工作;结合区市县(先导区)上报 自查验收报告,对退耕还生态林保存情况进行市级核查;根据退耕 还生态林保存情况向市发改委申报市政府投资延续补助计划,并 在市政府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及时向市财政提出延续补助资金 拨付意见及绩效目标。

第十条市发改委职责:根据市林业局的申请,下达市政府投 资规模计划。

第十一条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职责:与同级林业、发 改部门积极配合,研究和落实好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资金发放 和监管措施;依据同级林业部门的核实结果和资金拨付意见,及时 拨付延续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区市县(先导区)林业部门职责:做好本地区退耕 还生态林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监督指导、公示、面积自查验收等 工作,确保扶持项目符合有关政策的扶持条件;按预算管理有关要 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对所附 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区市县(先导区)发改部门职责:配合同级财政和 林业部门开展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工作。

+四条各级、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 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共同落实好退耕还生态林延续补助政策。

第四章资金发放及监管程序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生态林 保存面积自查验收工作,并就自查验收结果,于每年9月10曰前 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和市发 改委。区市县(先导区)面积自查验收结果作为当年政策兑现的 直接依据。

第十六条市林业局收到区市县(先导区)自查验收报告后, 对退耕还生态林保存情况开展市级核查,向市发改委申报市政府 投资延续补助计划。

市发改委下达市政府投资计划后,市林业局向市财政局提出 延续补助资金拨付意见,同时报送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表应体 现补助标准、补助面积等具体量化指标,以及巩固退耕还生态林成 果、保护生态环境、解决退耕农户生活问题等社会、经济效益。

依据市林业局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及时下达延续补助资 金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同时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延续补助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 县”管理方式。补助资金发放前,区市县(先导区)必须组织在乡 镇或村组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 照《关于实行政府涉农个人补贴一卡(折)通财政直接发放的通 知》(大财农〔2010〕349号),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通过“一 卡(折)通”,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第十八条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区退耕 还生态林延续补助项目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延续补助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退耕还林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条延续补助资金申报人在申报延续补助资金中存在 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改委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01231日。本办法施行后,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发改 委《关于印发〈大连市退耕还林延续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10〕569号)及《关于调整我市退耕还林用地补偿标准 的通知》(大财农2014〕714号)同时废止。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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