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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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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11〕1070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大连市人民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以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的,采取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以及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等而筹集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示范区市县(先导区)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统筹规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奖惩”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且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能够保证按期完成环境治理任务并取得实效的建制村。

专项资金优先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政府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能够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转及后续运营维护有人管”的地方开展农村连片综合整治。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四库三河流域地区(即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四座水库汇水区域及复州河、大沙河、登沙河流域)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区域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项目;

(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构建支出等。

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预算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及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其中:

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示范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配套资金按1:1:0.5比例筹集。

鼓励乡(镇)、村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乡镇、村、农户的资金投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出具通过本级财政和村庄自筹等方式筹措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方案,以确保环境连片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 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为加快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结合各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批集中下达中央及市级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指标。

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核复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市财政局依据县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下拨中央及市级配套资金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预算下达文件,对中央及市、县地方配套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并依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分批核拨资金。社会资金及乡镇或村庄自筹资金由各县区视情况确定。

第四章 报账制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报账资金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前期经费(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费用、征地费用、招投标费用等)及运行维护费用不属报账之列。

第十二条 报账方式采取阶段性汇总报账,分级负责。

示范乡(镇)财政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能够证明费用发生合理性的有关凭据初审汇总,提请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进展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手续,对原始凭证及能够证明费用发生合理性的有关凭据予以审核,结合乡(镇)、村财政及社会自筹资金支付情况,分阶段拨付报账资金(项目启动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至示范乡(镇)财政所。原始凭证等记账凭据经登记备案后退回示范乡(镇)财政所。负责专户存储报账资金,指导并监督示范乡(镇)财政所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报账有关具体材料明细要求,由各县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财政所及项目实施单位于项目实施报账前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项目预付资金不超过报账资金总额30%并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支付;工程尾款原则上不低于报账资金总额20%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结算总额10%并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清算,如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报账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其他须予明确的有关资金拨付管理要求,由县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制订实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司其责,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下达资金预算计划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实施方案(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对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支持项目计划,组织项目评审,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及竣工验收监督,以及环境成效评估等。

3、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实施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实施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及时反馈项目进展、预算执行等信息情况(季度表格填报和简要分析说明相结合,见附表1、附表2)。

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材料包括:(1)项目采购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项目实施合同;(3)报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报账申请书、合同副本、工程结算单、监理记录、税务发票等,完工项目还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等;(4)县级环保部门对报账申请的审核意见;(5)县级财政部门对报账申请的复核意见;(6)县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已完工项目的验收意见;(7)申请市环保局、财政局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的申请报告;(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择优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等,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惩制度。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效益显著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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