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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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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更好的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宏观调控和市场安全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财政部《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连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的通知》(大政发[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是指,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予以补贴的由大连市政府负责储备的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动用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成品粮抛售价差等补贴。
三、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利息、轮换费用的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办法。承储企业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
(一)管理费用定额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所发生的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补贴定额标准:
1、储备粮食每年每市斤补贴费用0.04元;
2、储备豆油每年每市斤补贴费用0.14元。
(二)利息定额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储备粮油品种、入库成本、实际储存数量以及当期储备粮油贷款利率,确定补贴定额。
(三)轮换费用定额补贴,由市财政局对保管期内轮换的储备粮油所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等,按定额分年计算补贴。轮换费用定额标准:
1、储备粮油保管期内每年每市斤补贴0.02元;
2、储备豆油保管期内每年每市斤补贴0.06元。
四、动用储备粮油价差补贴。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动用储备粮油抛售(竞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局承担;发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价差亏损和收入均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核定。
五、临时储备成品粮抛售价差补贴。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临时应急成品粮储备抛售(竞价销售)后所发生的价差亏损、临时储备费用、利息,由市财政局承担;发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价差亏损和收入均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核定。
六、市级储备粮油的损耗、损失的处理
(一)市级储备粮油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含在管理费用补贴中。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二)市级储备粮油的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责任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损失单位向市商业局(粮食局)报告,市商业局(粮食局)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其抵顶保险赔偿后的净额由财政负担;责任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储存的粮油质量,在粮食储存期内提出计划,上报市商业局(粮食局)。经市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批准后,由承储企业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轮出粮油销售处理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承储企业如发生因轮换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粮油陈化和霉变等损失,要追究承储企业的责任,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八、市级储备粮油的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分别按下列程序申报、拨付。
(一)管理费用及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
承储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申报表(表一)”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平均储备粮油库存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定额补贴标准,将本季度管理费用、利息补贴拨付承储企业。
(二)轮换费用采用轮换到位后一次性拨付补贴制度。
承储企业按照规定编报轮换计划,并于储备粮油轮换到位后十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粮油储备轮换费用补贴申报表(表二)”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商业局(粮食局)和市农发行对承储企业轮换的粮油进行核查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定额补贴标准,将轮换费用补贴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三)动用储备粮油、临时储备成品粮抛售价差补贴。
承储企业根据市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经市政府批准抛售准备粮油、临时储备成品粮的有关规定,于抛售后10日内将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向市财政局报送“动用储备粮油、临时储备成品粮抛售价差补贴申报表(表三)”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商业局(粮食局)、市农发行核定后,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一次性拨付承储企业。
九、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业局(粮食局)确定,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已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十、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管理,各承储企业必须按要求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库点、分品种、分数量、分等级、分年限的入库成本。承储企业的会计账、统计账和库存登记卡都必须反映入库成本。
十一、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十三、承储企业违反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列入库成本、虚报储备数量等手段套取价差,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业局(粮食局)按照各自的责任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市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的核算;
(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动用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成品粮抛售价差补贴资金的使用;
(三)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四)市级储备粮油会计核算账项、核算凭证和有关资料;
(五)有关财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十五、各区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区市县级储备粮油财政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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