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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用好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供销财字〔2014〕56号)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供销集团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供销厅字〔2016〕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供销社开展农村流通和服务体系建设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改造,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引导创新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社有企业做大做强,增强骨干龙头企业的竞争力;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创新专业合作形式,增强公益性服务功能。 (二)符合规划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符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社组织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当地政府“新网工程”规划的项目,促进各级政府按照规划的布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三)公开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向社会公开,广泛宣传,扶持项目引入专家综合评审机制,资金下达前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二)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经营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五)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的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七)基层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改造县域内经营服务网络等基层组织体系建设。 (八)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建设农村电商平台,开展特色农产品网上交易,实现线上线下整合发展,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代购代销,物流配送和金融保险服务等,打造区域性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九)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第八条 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第九条 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每年市供销合作社按照市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区市县供销社对所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直接上报市供销合作社。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市供销合作社根据评审验收结果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五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供销合作社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及资金拨付申请书面报送市财政,市财政根据市供销合作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资金至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拨付至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检查、调研等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区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将不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2014〕9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