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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和规范民贸民品贷款的财政贴息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3〕7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贷行,是指具备发放民贸民品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大连银行、大连农商银行等。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五条 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确认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七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实际计息天数。“十二五”贴息期间为 2012 年12月21日 到 2017年12月20日 。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财政,并由市财政组织安排下达。 第九条 市民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年度贴息计划,并将“大连市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预算汇总表”(见附件1)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8月末前报财政部下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条 市民委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本地区上年度的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进行总结,撰写拨付使用报告,并填报“ 大连市 年度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2)并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行就优惠利率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市民委提出申请。市民委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出具“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审核表(附件3)”,承贷行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各承贷行发放民贸民品贷款前,应查看企业民品生产线、库存产品、验资报告等,核实其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利率执行民贸民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一律不准上浮,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民贸民品贷款档案材料应由承贷行专人专夹保管。 第十三条 承贷行总行或分行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交以下贴息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申请书。申请书由承贷行加盖公章,并签署行长意见。申请书内容:一是贷款企业在本行的整体贷款情况及民贸民品贷款情况,二是本季度民贸民品贷款的期限、执行的利率,三是民贸民品贷款审查情况(审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四是本季度申请贴息金额、下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计划; (二) 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审核表(附件3); (三)对 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附件4); (四) 银行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5); (五) 银行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统计表(附件6),并附光盘; (六)加盖公章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贷款发放凭单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计息传票;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承贷行总行或分行公章。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承贷行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制“大连市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申请汇总清单》(附件7),出具审核意见,并移交至市民委复核,市民委复核后移交至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终审意见后进行复核,复核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职责,并对有关材料留存备查,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市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市民委要加强对民贸民品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民贸民品贷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承贷行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承贷行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一条 对承贷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取消其承贷行资格: (一)未严格审核民贸民品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时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未按要求计算贴息金额的; (二)在申请贴息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民贸民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利差补贴: (一)贷款利率未按规定利率执行的; (二)未按规定将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利差补贴的; (四)停止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品,转产其他产品,从转产的下一个结息期起,取消其优惠利率利差补贴资格; (五)贷款期间出现逾期,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利差补贴; (六)其它相关规定不予补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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