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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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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14〕6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重大安全建设、管理等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设立足够额度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落实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向:

(一)全市各行业领域,尤其是危化、长输管道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发展;

(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和举报奖励;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制建设、应急救援、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标准化建设、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保障国家和省督查组、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保障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等项目,应急预案演练,城市、区域、园区、行业领域及重点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安全风险评价、安全管控一体化评估,各类安全示范工程、安全达标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研究、建设、评估,以及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性工作;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及费用;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全额拨付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方式。涉及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发展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对全市安全发展有重要意义,对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有促进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二)全额拨付方式。除上述采取以奖代补拨付的项目以外,安监系统保障能力建设等其他项目,履行必要的资金审核程序后,原则上可根据资金需求采取全额拨付的方式。

(三)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等方面的投入,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可给予一定配套,配套比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2月份开始申报,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一)市财政局: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报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同意;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报市安监局。

(四)专项资金项目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项目使用单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一)区市县、先导区负责监管单位的项目申报,经属地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安监局;市级党政部门负责管理单位的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单位的项目或急需办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申报。

(二)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文件(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产品、职工人数,项目内容、总投资额、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绩效目标等)、《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市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对申报项目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评审或实地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和申报计划,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或市政府的批复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资金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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