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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应用技术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应用技术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大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与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二)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3、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部门,其责任是: 1、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初审和分期拨付资金。 2、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任务书约定执行; 2、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3、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方向、方式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的研究开发、专利与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创业、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此外,市政府临时性政策和决策、科技奖励、专交会、知识产权以及为开展项目论证、跟踪检查、财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发生的管理费用等单独核定的项目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除单独核定项目外,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奖励及投融资资助方式。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可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具体资助方式在每年度计划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奖励、投融资方式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一)无偿资助,即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包括在项目完成前根据资金计划事前补助和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成本费用给予事后补贴两种形式。 (二)奖励,即资金主管部门在立项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奖励金额,根据约定目标达成情况给予资金奖励的方式。 (三)投融资资助,即对企业为自有科技项目的借贷、发债、保险、融资担保、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通过委托借款、贴息、担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七条 以无偿资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及管理工作需要,可采取定额补助或按新增研发投入比例补助方式,具体补助方式在年度计划指南中予以明确。 (一)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应用基础研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性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应用基础研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每个支持额度1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每个支持额度5万元。 (二)杰出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额度原则上为50万元/人,连续支持两年。 (三)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及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的重大协同创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投入的40%比例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科技服务类项目,其中:对于以提升服务能力为目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改造,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于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40%给予补助。单项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关系我市区域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重大公益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八条 项目投资额度界定: (一)研发支出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指南征集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社会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全年面向社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区域科技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条件与重点,规定项目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 (一)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当年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8、除软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性项目、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应用基础研发类项目外,其他类项目应已开始实施,且累计完成投入已达到项目总投入的30%及以上。 (二)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2、《大连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近三年项目单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5、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按照申请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并附推荐说明。 1、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属地企业申报项目的基本信息真实性、项目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紧密程度、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申报项目自有资金情况、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项目由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2、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省在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各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和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受理推荐项目。市科技局通过项目评审等相关程序,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与科技研发投入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核定项目投资额度。 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配置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资金分配比例进行审查。 3、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在大连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4、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市科技局、科技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局核准。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一)合同签订后,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及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的重大协同创新项目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批拨款为补助资金额度的50%,首批拨款应在收到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市科技局、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实际完成投资额等做出评价,并出具验收批复。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批复拨付尾款,尾款应在收到验收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投入金额的项目,按计划补助金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未达到项目申报研发投入金额但达到或超过申报研发投入50%的项目,根据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剩余补助资金拨付额度;未达到申报研发投入50%的项目,不再拨付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无工资性收入的除外)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82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发[2004]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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