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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彻底治理我市电镀企业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为鼓励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 (二)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应投入生产,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二、资金补助标准 2018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按搬迁后新购置的电镀及其配套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资金补助额度为1500万元。 2019年6月30日前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按搬迁后新购置的电镀及其配套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资金补助额度为10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按搬迁后新购置的电镀及其配套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资金补助额度为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补助资金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入园证明材料; 4.搬迁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搬迁后环评批复文件; 6.搬迁入园后新购置的电镀及其配套生产设备发票; 7.搬迁入驻科技园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投入生产的影像资料、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的影像资料;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电镀企业(电镀车间)签订入驻科技园协议后,书面通知市经信委。投入生产后,电镀企业(电镀车间)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装订),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科技园所 在地经信主管部门。经科技园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对电镀企业(电镀车间)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后,对拟资金补助的项目分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结束后,市经信委对无异议的项目下达资金补助项目计划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监督管理 (一)获得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三)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五)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