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全市专利强企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专利强企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大连市专利强企试点企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向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企业、拥有自主技术产品的企业为培育重点,申请专利强企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员,有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机制。
三、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在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创造、专利布局、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试点培育期内完成既定目标,可认定为专利强企试点企业,具体如下:
(一)专利信息利用类试点内容:企业建有独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并利用数据库开展专利检索、技术对比、专利导航等工作,获取有益于企业技术研发、专利申请、技术保护的行为。
(二)专利创造类试点内容:企业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当年申请的专利总量10件以上或申请发明专利(含PCT专利)5件以上,或新增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三)专利运用类试点内容:企业在专利许可转让、专利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产业化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并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显著成效。
(四)专利保护类试点内容: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完成了对主要技术和产品的专利风险排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或者企业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利用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成功维权。
(五)专利管理类试点内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大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备案。
(六)专利布局类试点要求: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围绕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制定专利布局策略、实施方案和取得的显著效果。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大连市专利强企示范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实施企业等为培育重点,申请专利强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领导层设知识产权总监或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三、企业贯彻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国标第三方认证。
四、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年申请发明专利3件以上。
五、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知识产权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达到0.3%以上;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60%以上。
六、企业在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投融资、专利运营、专利产业化、专利布局、专利预警分析及专利维权等运用、保护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能力,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形成示范特色、取得了显著的实际成效。
七、企业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专利强企试点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专利强企试点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专利强企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专利强企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申报工作。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大连市专利强企试点企业的认定,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各地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定。大连市专利强企示范企业的认定,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定。
第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专利强企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中的某一类别,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大连市专利强企试点、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两次。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或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对企业和相关联的服务机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列入科技企业或服务机构信誉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