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推动全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大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对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专利奖设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常住居民;
(二)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和市专利奖;
(五)该专利已在我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4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促进了本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市专利奖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获辽宁省专利金奖的,按市专利奖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获辽宁省专利优秀奖的,按市专利奖二等奖标准给予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不能兼得同一年度市专利奖和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
第十条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专利奖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申报由专利权人通过所在的区市县和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统一申报,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参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复印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四)专利实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情况说明;
(五)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及特种设备等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定和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材料(获得资助、奖励等情况)。
第十四条 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属推荐申报项目的,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从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聘请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独立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汇总专业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获奖项目推荐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拟表彰的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
(一)市政府对获奖项目给予表彰;
(二)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
(三)对获奖项目的专利实施和二次开发在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