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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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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修订了《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经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第四条  后补助资金标准和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获得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填写申报表。

(二)经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单位,需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工作布署,开展年度考核或复核工作,考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取消示范、优势企业称号。被取消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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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    机


联 系 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知识产权类    别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提交

材料

明细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区市县知识产权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知识产权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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