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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修订了《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经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第四条 后补助资金标准和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获得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填写申报表。 (二)经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单位,需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工作布署,开展年度考核或复核工作,考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取消示范、优势企业称号。被取消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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