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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托管补贴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托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修订了《大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托管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托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资助、社会参与”原则,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委托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补贴资金标准和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科技研发投入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专利托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从事的专利托管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信誉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专利托管机构优先; (三)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具有提供服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条件。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托管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利托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为企业开展专利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包括有关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等材料; (五)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证明材料; (六)专利托管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补贴资金办理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审核结果网上公示。 第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托管补贴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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