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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保险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专利保险险种。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专利保费发票; (四)申请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专利保险单。 第六条 补贴资金办理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补贴资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审核结果网上公示。 第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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