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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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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锦州市人民政府发起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1亿元,专项用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拓市场、引人才等方面。各县(市)区也要配套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二、 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增长

  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并增加地方财力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补;所增财力不足奖补数额的,按实际财力增加额给予奖补。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

  对首次晋升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

  四、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市场

  每年市政府将有计划地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域外商品展销活动,凡我市规模工业企业参加此类活动,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

  鼓励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激励销售人员,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业绩突出的企业销售有功人员,每两年择优评选出全市工业企业10名销售状元,由市政府授予“锦州市十大销售状元”称号,并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

  对建筑企业新开拓域外市场,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公司5000万元以上),产值5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公司2000万元以上),形成地方财力增量的给予5万元奖补,增量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增量数额奖补。

  五、加强供给侧结构调整

  鼓励实体经济发展,对供给侧改革起引领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一是对新开工的3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实现财务支出完成4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二是对新开工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实现财务支出完成50%以上,且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基准利率的50%贴息(最高100万元);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经验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及市智能制造及智能服务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对我市列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

  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六、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提升老字号核心品牌价值,传承和弘扬老字号优秀文化。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品牌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10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民营企业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质量奖”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鲁班奖”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高层次人才加项目方式引进携带具有一定先期开发基础和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项目或具有核心专利的技术,到我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评定入选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

  对企业聘任年薪20万元以上的中高端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企业注册地可视情况给予奖励。20户龙头企业享受返还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100户成长型企业享受返还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和引导市属及以下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锦州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驻锦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

  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锦州企业家进行疗养、考察、研讨、培训等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功勋企业家评选活动,对我市域内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进行加权平均后,选出排名前10名企业家,授予“锦州市功勋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大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根据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资助及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九、强化集中集群发展

  将发展民营经济与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逐步引导建立服务业、电子商务、商贸业、物流业等民营企业产业片区、特色街区、综合市场和商贸城,提高民营经济产业发展集中度、丰厚度。通过3—5年,在现有园区内,各县(市)区应重点支持、打造2至3个布局合理、规划科学、产城融合、经济活跃的民营经济示范点,奖励每个民营经济示范点100万元。

  十、健全组织和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支持。要及时配强、配齐民营经济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机构运行保障,全面推进政策宣传、产业引导、规划制定、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收集、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

  开展红旗县(市)区评选,设金、银、铜奖,表彰发展民营经济业绩突出的县(市)区。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政策文件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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