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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做活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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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管发〔2018〕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 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大高管发〔2016〕38号)(以下简称“《创新十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智能科技、清洁能源、海洋科技、生命科学、数字文创五大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和实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是指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高新区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经用户初次使用,并带动本行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成套装备、单台装备和关键零部件。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服务等专业化活动的机构。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平台”、“实验室”)是指依托产业集群或优势产业,专门为企业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研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成果转化、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支持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商(协)会,是指某一行业内的企业,为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

      高新区重点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各类企业以及经高新区遴选产生的重点扶持企业。

      “种苗计划”企业是指目前尚处在创业阶段,但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技术水平高的中小科技企业。

      “育龙计划”企业是指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

      “华腾计划”企业是指具有较强引领示范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

      企业高管团队是指在企业中主要承担战略决策职责的高层管理者所组成的团队,通常由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共同参与战略决策的高层管理者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O人。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公开受理,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对技术装备创新的支持,对平台与实验室的认定,以及对“种苗计划”“育龙计划”“华腾计划”企业的遴选,遵循“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措施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支持措施

      1.补贴办公场所租金。对新注册于或从区外迁入指定的办公场地且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或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按照年销售收入或研发投入每1万元对应1平方米办公场所年租金的标准,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最多连续补贴3年。

      2.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连续两年实现增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

      3.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具体措施及申报事宜按照高新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从事重点领域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或研发投入占企业当年研发总投入的50%以上;

      4.申报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的企业,原则上应于《创新十条》发布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成立或从区外迁入,并应在指定办公场地内注册和运营;

      5.申报发展壮大奖励的企业,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应不低于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总收入及其来源、研发投入及其投向、房租缴纳、缴税、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附收入来源和研发活动说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2.申报发展壮大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总收入及其来源、研发投入及其投向、自主知识产权、近两个会计年度缴税及增长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附收入来源和研发活动说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第七条  支持中国制造2025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支持措施

      1.补贴办公场所租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以及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政策措施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2.支持技术装备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关键零部件,按企业首次销售关键零部件价格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申报条件

      1.办公场所租金补贴、企业发展壮大奖励政策支持申报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2.申报技术装备创新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填补国内空白;

      (3)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产品研制成功并已在用户企业安装调试,各项指标达到用户要求;

      (5)成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首套销售价格不低于500万元,单台重大技术装备首台销售价格不低于100万元,关键零部件销售价格不低于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发展壮大奖励应提交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2.申报技术装备创新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申请表;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产品研发投入及销售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首次销售合同、产品研制支出明细及采购合同、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6)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查新日期距本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一年,且查新报告中的项目名称应与所申请项目中应用的产品或技术名称一致);

      (7)用户企业对产品的评价意见;

      (8)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

      (9)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10)其它相关材料(如三年内省级及以上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的批准证明、省级以上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书、3C认证、银行信用评价证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图片和照片等)。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政策措施与申报材料

      (一)支持措施

      1.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给予支持,具体措施及申报事宜按照高新区相关文件执行。

      2.对新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级动漫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绿色制造体系企业等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工业企业规模化和创新发展,对首次晋升规模以上以及取得省级“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并获得大连市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1:1的配套资金奖励。

      4.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单位、世界500强或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在大连高新区注册设立研发中心的,经管委会批准,根据仪器设备、原材料采购、试验外协费、测试费、研发中心设计及装修投资,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补贴。

      6.对参与制定国家、国际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在标准经相关权威机构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非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标准仅支持一次。

      7.对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给予资助,具体措施及申报事宜按照高新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级企业认定,规模晋升,“专精特新”认定奖励,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认定,制定国家、国际标准奖励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认定通知、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单位、世界500强或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在大连高新区注册设立研发中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管委会批准文件材料;

      (4)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提供母公司资质及与母公司关系、上年度投资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原材料采购、试验外协费、测试费、研发中心设计及装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与申报材料

      (一)支持措施

      1.对国家部委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和示范项目,按照支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部委立项未获资金支持的,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的项目,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承诺将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和规模发展基础上,根据交易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交易金额4%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

      4.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技术的支持和对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兴办企业的支持,具体措施及申报事宜按照高新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和示范项目支持、国家及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认定通知、证书、资金到位等相关证明材料;

      (4)国家部委立项未获资金支持的,需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立项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2.申报通过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政策支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股权转让双方(各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奖励资金用途承诺书;

      (4)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让方收入及其来源、研发投入及其投向、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及缴税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支持人才培育和引进政策措施、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支持措施

      1.对人员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成立满2年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新增员工数量净增长超过10%,按照净增员工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人才发展资金补贴。

      2.“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在大连高新区创业,符合高新区重点支持领域并从事行业尖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每年根据其所创办企业上年度科技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补贴1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达到400万元,补贴2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达到900万元,补贴30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补贴3年。

      3.对重点企业自国内外新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给予安家补贴,每人连续补贴3年。年薪2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贴1万元,年薪4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薪6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贴4万元。

      4.支持高新区重点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进行人才培训,根据培训合同和实际发生培训金额,给予30%培训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10万元。支持东北高校就业联盟成员高校向高新区企业输送毕业生人才,每到高新区企业就业1人,补贴高校500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千人企业人才规模增长支持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成立满2年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2)企业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3)补贴年度12月3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社保资金、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总人数达到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

      (4)根据社保缴纳人数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补贴年度对比上年度,企业员工人数净增长超过10%(含)。如果社保缴纳人数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一致,按照最低人数计算。

      2.申报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支持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或“万人计划”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

      (2)专家在大连高新区注册成立公司进行项目成果转化;

      (3)企业从事重点领域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或研发投入占企业当年研发总投入的50%以上;

      (4)公司成立1年以上,运营良好,研发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3.申报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高新区重点企业,从大连市以外地区引进的中高层次科技人才;

      (2)引进人才同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3)人才在企业工作已满1年,年薪收入在20万元(含)以上;

      (4)人才为中国籍,申报日在职。

      4.申报科技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和高校应分别具备的条件:

      (1)企业为高新区重点企业,培训围绕企业技术提升和产业研发、新业务转移、拓展新业务领域等内容开展。

      (2)高校为就业联盟成员,就业毕业生为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提供到高新区报到就业学生名单与毕业生报到系统名单核查一致。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千人企业人才规模增长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补贴年度12月份和上年度12月份企业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保由代理公司代缴的,提供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向代理机构支付社保资金的转移支付银行流水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盖有代理公司公章的代缴人员名单等材料);

      (4)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总收入及其来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附收入来源说明材料。

      2.申报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支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专家获评“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研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总收入及其来源、研发投入及其投向、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附收入来源和研发活动说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3.申报安家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劳动合同、薪资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以及社保转移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能够证明从大连市以外地区引进的材料。

      4.申报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应提供培训合同、培训费用支付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培训课程设置、培训照片及结业总结等计划和实施情况资料。申报高校应提供东北高校就业联盟合作协议,到高新区企业报到就业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支持措施

      1.对新注册于指定办公场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按照年服务收入每1万元对应1平方米办公场所年租金的标准,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支持。

      2.对平台和实验室给予以下支持:

      (1)对获得国家和辽宁省平台和实验室建设扶持资金支持的,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

      (2)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本办法支持后取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照不同级别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3)对经各级认定、运营良好、60%及以上营业总收入来源于服务大连高新区企业的平台和实验室,每年的软硬件设施购置和更新,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贴,资助额每年不超过上年度平台服务总收入。

      单个平台每年各项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对联盟和商(协)会给予以下支持:

      (1)对获得省、市技术创新联盟补助资金支持的,按照所获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

      (2)对经备案的联盟和商(协)会,当年组织开展的非营利性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路演、参展参会、市场开拓、企业家沙龙等各类专业活动,在下一个年度,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联盟和商(协)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具体措施及申报事宜按照高新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认定与备案条件

      1.区级平台与实验室认定条件:

      (1)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2)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且不低于60%的收入来源于服务大连高新区企业。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平台和实验室免于区级认定。

      2.联盟与商(协)会备案条件:

      (1)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具有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资格;

      (2)拥有高新区企业会员不低于30家;

      (3)拥有专职服务人员不低于2名;

      (4)每季度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项目路演、人才培训等服务不少于一次。

      (三)申报材料

      1.申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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