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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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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落地进驻,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政策规定,进驻企业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和大连市沿海经济带优惠政策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奖励政策

  第一条 对进驻庄河市的工业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率给予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作为项目扶持资金奖励。对享受奖励的项目分建设、投产两个阶段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大力扶持,享受更优惠的投资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旅游业、服务业及其他方面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二、财政、金融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新增地方实得税额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发展扶持资金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在经济区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基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企业直接配套的项目除外)予以一定比例减免优惠。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金地方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奖励企业部分),使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或根据企业要求代建的先租后买的厂房,可以免收一定比例的租金。需购买厂房的,按成本价出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前期的环评、安评费用,经引资方确认、待项目投产后按50%补助,从企业缴税中退补。

  第八条 设立鼓励创业资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和个人在庄河设立研发机构。对入驻庄河市独立注册公司的,根据公司的投资规模和对庄河经济的拉动作用,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进驻本市的项目,积极协助金融部门给予融资支持和担保服务。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其副职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技术和管理负责人,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庄河地方所得部分的50%作为贡献奖奖励给个人;对进驻庄河企业的高、精、尖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庄河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按一定比例补贴个人。

  三、其他政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可在庄河市内落户,安排投资者子女就读学校。

  四、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的投资额度、到位资金由审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原庄政发[2010]1号文停止执行。本文由庄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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