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兰店市投资新办的内、外资企业,外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除享受省和大连市相关优惠政策以外,还享受本政策。
第一章 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1、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综合地价的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额的30%后,交付的出让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取得土地证三年内形成的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以企业土地综合地价出让金外余额为限,奖励给企业。
2、经主管部门确认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免收市本级收取的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二条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指企业总部落户于普兰店市),普兰店市将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3年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前1年按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总部经济企业建设办公用房,除享受产业项目用地政策外,市本级收取的行政收费及事业性收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3、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普兰店市落户。在普兰店市购房的总部经济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市本级将按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连续3年补助。对总部企业聘用外地员工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4、保障总部经济企业用地。总部经济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进行规划选址。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在普兰店市落户的企业、引进项目的相关人员和项目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标准如下:
1、信息费奖励
对提供有效信息,并介绍给相关单位,促成项目落户的,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1-20万元人民币奖励。信息费奖励由商务局、经信局和项目受益单位负责界定。
2、对招商引资单位的奖励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外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承担总量指标较大且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外资分别给予前三名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对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奖励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内资、外资分别给予奖励:每完成100美元外资任务,奖励1元人民币;每完成1000元人民币内资任务,奖励0.5元人民币。此项奖励中,内资、外资主管部门所得奖金应占总奖励资金的20%,其余80%奖励给相关部门,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经费。对招商引资有特殊贡献的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认定
第四条 项目引进资金应在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到位,超过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信息费奖励的认定
(1)有投资协议和由投资者与中介人、项目受益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的确认书。
(2)外资项目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内资项目以由专业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并按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实奖励。
(3)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局会同项目受益单位及相关部门对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引进资金进行确认后,出具《引进资金确认书》。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资金标准的认定。
(1)外资项目由商务局负责考核认定,提供外资到位询证函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内资项目由经信局负责考核认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2)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此前招商引资有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