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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指导职业教育能力,更好发挥部委组织指导协调推动作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组织制订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核通过。章程按照程序报教育部备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组建和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同时也是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部聘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组织推荐产生。委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行业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在住建行业职业教育相关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工作阅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可下设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专指委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聘任,任期与行指委委员相同。根据岗位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教育质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更好地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输送大批合格人才,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二)指导和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行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指导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三)组织研究、制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开展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创新试点,组织开展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建设等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参与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工作,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主任委员主持行指委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各专指委主任委员主持专指委工作,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指委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或授权,根据分工和工作安排,具体实施有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研究制定的基础性标准,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颁布施行。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加强与开设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院校的联系,建立委员与所在省(区、市)院校的联系制度,逐步实现指导、服务范围覆盖全国。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安排工作计划积极参加行指委、专指委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与相应行业组织、企业界的联系制度,邀请行业组织、企业界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积极听取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制订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认真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之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主管业务司局,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上报。各专指委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之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应全面、如实总结年度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于委员会换届前进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经行指委会议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主管业务司局备案。各专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工作总结经专指委会议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备案。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原则上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围绕会议讨论事项和中心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专指委,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主管业务司局。

  各专指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各专职委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或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竞赛活动。各专指委应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应分类、分年度整理存档,换届时移交。归档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有关管理文件、重大活动记录、工作成果等。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运用网站、简报等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发挥积极作用。各种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新闻稿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的工作经费主要由社会赞助和院校支持。可依法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第二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主持学校应对专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实行经费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全体委员公布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应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同意。各专指委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应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内容明确、注重实效、规模适度,会议、活动的交通食宿等安排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在会议、活动期间开展与职责不符或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成员不得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其专指委的名义对外开展商业性活动,签署协议;不得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其专指委的名义参加与行指委、专指委工作无关的各类活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成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专指委成员的名义参加会议、论坛、竞赛等活动,要履行报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委员需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各专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需报行指委秘书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要加强印章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要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委员应积极履行职责,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各专指委应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指导监督考核。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委员的履职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定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专指委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各专指委定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各专指委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审核,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意,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专指委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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