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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有关部门(包括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和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下同)负责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更好示范服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部门项目应以中央“三农”决策部署为指引,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方农业发展实际,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一个部门选定一种项目类型,坚持一个资金使用方向,制定建设规划,健全管理制度办法,构建起权责明确、有效制衡和齐抓共管的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引领示范和服务保障作用,为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和效益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根据各部门特点确定部门项目发展规划,划分重点扶持区域和范围,突出安排公益性、基础性和引导性项目。 合作共建,协同发展。部门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将部门项目与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紧密结合,实现融合共享和协同发展,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科学研究、技术支持、引领示范等全方位服务。 整章建制,强化监管。按照国家农发办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实施部门项目,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项目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对项目管理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和建设任务完成好的部门或地区给予奖励;对项目管理不规范,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的部门或地区给予处罚。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不断优化部门项目投入产出成效。 三、管理职责划分 将国家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农发)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如下划分。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总体方针政策;审核部门项目设立、调整事项;统筹安排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协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引;组织开展重点监控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部门项目规划、指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本部门分地区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筹集和监管本地区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同开展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对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强化部门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省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批复(备案)和竣工项目验收等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督导基层有关部门及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和自评;督促基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建设任务。 (五)省级以下财政(农发)、有关部门及项目申报(实施)单位等项目管理(含绩效管理)职责,由各地区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细则,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基层财政(农发)和有关部门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 四、主要工作及规程 (一)国家农发办根据中央财力可能、重点监控及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情况,确定并下达中央有关部门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二)中央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项目基础条件、管理水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分省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及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方案。 (三)国家农发办依据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的分省资金分配方案,向各省(区、市)下达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四)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规划和指引,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通过公平竞争机制建立省级项目库。经商财政(农发)部门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五)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当年已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六)省级有关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对已经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七)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或由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备;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凡经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抄送同级财政(农发)部门。 (八)省级有关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批复部门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含绩效目标),并于项目实施当年的3月31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九)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十)项目申报(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确需调整的,原则上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批复,并报财政(农发)部门备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做法,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设定不同的项目调整权限,报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批准项目终止,同时将项目终止情况报国家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备案。终止项目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十一)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应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避免财政资金遭受损失。 (十二)土地治理项目竣工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报送上年竣工项目的验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农发)部门和专员办。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十三)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级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十四)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五、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牵头处(室)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构建起一个责任清晰、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地方省级部门应对资金和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实化、细化和深化有关工作职责、规程,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分头把关,各负其责。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应抓紧、抓实和抓住项目每个管理环节,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责任;财政(农发)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集监管工作,按项目管理资金,承担资金管理工作责任。 (四)沟通交流,密切合作。地方有关部门应与财政(农发)部门搭建畅通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从大局着眼,以农发事业为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