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挖掘整理,重点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管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将我国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相衔接,使各类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
(二)基本原则。
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弘扬传承,合理利用。坚持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保护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传承弘扬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正确处理每个“结合”的相互关系,防止只顾重点保护,忽略一般性、全面性保护工作,防止不经深入研究和考证而盲目武断认定保护对象,防止只重认定确认不重传承弘扬和宣传教育的倾向。
三、重点保护对象
(一)千年古城(都)地名文化遗产。我国古代城市始于先秦时期,并与古国都城相融合,为一定区域乃至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千年古城(都)不仅是中华民族历史与文化的见证,也是古代都城建设发展和古代建筑艺术的活化石,其主地名和派生地名群系统地承载着古城(都)文化信息。
(二)千年古县地名文化遗产。我国县治始于春秋战国,自秦汉定制后历代传承至今。千年古县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地理文化和乡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单元,其历史悠久的地名承载着深厚的地域文化信息。
(三)千年古镇地名文化遗产。我国古镇(自然镇)源于古代中心聚落,为一定区域经贸、文化、交通中心,有些逐渐发展为建制镇。千年古镇地名是我国古代小城镇传统文化的历史见证。
(四)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我国有着7000年的农耕文明史,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古村落,在世界文化遗产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千年古村落名称承载着大量文化信息,是我国古代聚落历史与文化的活化石。
(五)甲骨文、金文地名文化遗产。甲骨文、金文中记载的地名,有些传承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古代地名中最具代表性的活化石,是中国和世界地名文化遗产中极珍贵、极濒危、极具保护传承价值的文化遗产。
(六)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遗产。少数民族语地名是民族语言和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见证。特别是使用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文字地名和一些没有民族文字只靠口耳相传的少数民族语地名,处于濒危状态,亟需保护。
(七)著名山川地名文化遗产。著名山、河、湖及洞、泉、瀑布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仅积淀了丰厚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古建、石刻、人物、事件等文化内涵,而且是自然环境变迁和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历史见证。
(八)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近现代形成的地名虽历史不够久远,但有些是近现代形成的国内外闻名的独特文化发祥地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纪念地,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传承保护价值。
四、管理机制和申报程序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民政部统一组织指导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的认定确认、记录公示、颁证授牌和宣传保护等工作;各省(区、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省(区、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文化遗产的申报、审查、推荐和宣传、保护等工作。地级和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指派专(兼)职地名文化遗产管理干部,负责本市、县地名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申报、宣传、保护等工作。
列入重点保护对象的8类地名可申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相关标准条件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执行。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地名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决定申报后,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申报工作。申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应经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后向民政部推荐。申报单位应提交《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鉴定表》和地名文化调查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调研评估。
民政部组织专家调研组到实地通过座谈、寻访、踏勘和考证等多种途径,挖掘、核定地名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并写出调研评估报告。
(三)鉴定确认。
民政部根据有关申报材料和调研组提供的调研评估报告,依据《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公正地评审鉴定,并确认是否列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
(四)记录公示。
经民政部确认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的,列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名录》,由民政部、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联合颁发“中国地名文化遗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弘扬。
为加大对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民政部组织摄制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专题宣传片,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通过影视、报刊、图书、会展等多种传媒大力宣传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度、知名度,传播地域特色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旅游建设打造知名品牌。
(六)管理保护。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积极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地名文化遗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名录》的地名文化遗产实行跟踪监管,对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是全新的地名文化工作。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努力学习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水平。
(二)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努力调动社会学术力量,充分发挥各相关科研部门专家学者的作用,针对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讨。通过设立专项课题、召开研讨会和组织联合攻关,不断深化地名文化遗产理论研究,逐步完善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理论体系,为开展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健全保护机制,加强科学管理。
逐步健全地名文化遗产普查登记、申报调研、鉴定确认、记录公示、宣传弘扬、跟踪监管、保护传承等一系列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国家与地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政策文件,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四)搞好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努力协调有关宣传部门积极支持地名文化宣传弘扬工作,通过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地名文化遗产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增强全社会对地名文化遗产的珍爱意识和保护的自觉性,为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五)开展国际合作,形成强大合力。
要主动与联合国地名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国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开展地名文化理论交流合作,主动展示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增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认同感,推动我国和世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