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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国家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对象,严格发放标准。近年来,国家多次提高包括在乡抗日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对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老战士的关怀,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对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发放到位。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审核发放对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精心组织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发放工作结束后,于今年10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