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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