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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放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2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资格审核和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资格审核和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1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数量限制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流程

上预受理:http://gjzsb.nvq.net.cn显示提出注册申请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列表

网上预审查:http://gjzsb.nvq.net.cn点击技术审核按钮进入技术审核页面,对已受理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

具体流程请参见示范文本、错误示例、问题解答。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

2.所申请职业及证书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申请职业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

(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则;

(3)考点设置标准。

4.其他材料

(1)填写《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方式:010-84209118

2.网上接收:www.cettic.gov.cn

3.信函接收: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码:100101联系电话:(010)84661142

4.传真接收:(010)84661130

5.电子邮箱:zengyanlin@mohrss.gov.cn

 

办理基本流程

根据《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等有关规定,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流程如下:一是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手续,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转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意见,上司务会研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审定。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审定后,下发审批注册通知,同时,委托受理申请手续的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行管理和监督。

 

办理方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审批结果

关于批准××××××的函(文件)

 

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享有相关权利,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9118

)网上咨询:www.cettic.gov.cn

)电子邮件咨询:zengyanlin@mohrss.gov.cn

)信函咨询: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电话:(010)84661142

 

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二)电话投诉:(010)84207448

(三)信函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码:100716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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