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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民政部对《民政部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2014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4年4月9日

  

  民政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民政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三、民政部工作的准则是,维护中央权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部、司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四、民政部部、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五、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民政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六、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民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部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民政部对外参加活动。

  八、部长出差、出国、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指定的部领导主持工作。副部长、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出国、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长指定的其他部领导代管。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九、各司(局)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司(局)的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司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受司(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可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

  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贯彻落实民政部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民政职能

  十、民政部要依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民政事业发展导向,以制定和实施专项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制度性措施等为主要工作方式,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民政干部队伍能力素质为保障,认真履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十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和落实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发展,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改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十二、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和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专业社会工作,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增进社会活力,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十三、围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完善和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权益,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四、围绕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区划地名、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等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建议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七、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制定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十八、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联合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九、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民政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般应由有关司(局)起草,情况特殊的,可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

  二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民政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报国务院的专项规划等草案,制定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等决策,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三、民政部上报国务院研究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二十四、重要文件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部领导应召集有关司(局)进行讨论、修改。

  二十五、各司(局)重大事项须经司(局)长办公会或司(局)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六、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业务办事程序,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主动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民政工作事项以及国务院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民政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舆情监测和回应机制、专家解读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运行。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自觉接受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层级监督,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相关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四、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听证、专家咨询、公告发布、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等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可邀请新闻记者旁听。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反映、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加强和改进群众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群众利益调处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十八、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民政部机关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协调会议制度,民政部业务工作会议依据有关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四十、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办公厅主任、各司(局)长组成。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局长列席部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定部门规章;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四)审定“孺子牛奖”授奖名单;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一、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政策法规司司长、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局长、与议题有关的司(局)主要负责人列席部长办公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印发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向国务院报批的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和更名;向国务院报批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直接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民政部名义表彰或推荐的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方案和领导讲话;民政部年度会议、大型活动、调研、外事出访、重点工作督查等计划;其他重要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由于时限过紧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部长办公会议议题,可以采取以阅代议的方式处理,即由过半数的部领导班子成员采用书面传阅的方式审定。重大议题的审议一般不采用以阅代议的方式。

  四十二、部长协调会议由部长或议题主办司(局)的分管部领导召集。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民政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为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前期协调、论证。部长协调会议议题由召集者确定。会议视情况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长或由分管部领导报经部长审阅后签发。部长协调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向部长办公会议通报。

  四十三、以民政业务为议题的一类会议,经民政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民政部业务工作二类、三类、四类会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并列入民政部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于因重要政策出台后贯彻落实等需要召开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按照会议类别审批程序增补计划后执行。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期,精简会议人员。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章  请示报告

  四十四、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应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十五、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部领导,或将有关文件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分送部领导传阅。

  各司(局)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部领导,重要事项同时告知办公厅。

  四十六、各司(局)负责人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半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部领导。

  四十七、部长出差,须提前3天由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其他部领导出差须事先向部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厅。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出差、离京、休假,由分管部领导审批,向部长或主持工作的部领导报告。其他司局级干部出差由所在司局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四十八、民政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务院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司(局)要经常向部领导报告工作。

  四十九、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灾害多发频发期要加强部总值班室及有关司(局)值守工作,有关司(局)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部领导和有关司(局)负责人节假日按照规定带班。

  

  第十章  公文审批和督查

  五十、以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符合公文起草要求,严格公文审核程序,确保公文质量。

  五十一、民政部公文由部领导签发。规章由部长签发,规范性文件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其他公文由部长或者分管部领导签发。以部名义上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的公文,由部长签发;部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部领导签发,或者由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民政部办公厅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公文报分管部领导审定签发。经部长或分管部领导同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可以签发民政部公文。

  五十二、各司(局)起草的公文须经各司(局)负责人审核,重要事项公文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三、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四、完善和落实督查督办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协调会议的决定事项等进行督查督办。各司(局)按照职能对督查事项进行办理和反馈。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五十六、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部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十七、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六十、民政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六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规定。部领导出访由国务院审批。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分管业务的部领导和分管外事的部领导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批。部机关、全国老龄办、直属单位其他司局级干部,部管社会组织负责人,部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分管业务的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合作司司长审批。

  六十三、对有关单位和地方邀请参加的节庆研讨会论坛展会等活动,部领导和各司(局)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不题词,不发贺信、贺电。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及其他公务员在指导、管理社会组织中应邀参加的活动,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程序从严报批办理。

  从严规范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

  六十四、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

  六十五、民政部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各司(局)和司(局)负责人发布新闻、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应执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新闻应报经部领导批准。

  六十七、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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