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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民政部门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规定,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兜底职责。但是,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一系列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冲击了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细化监护权转移相关规定,建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为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意见》的出台是民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迫切需要,是探索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政策瓶颈的有利支撑,对于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转型升级、推进民政事业长远发展意义深远。 二、及时研究部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意见》设定了民政部门在临时照料、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多方会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起诉讼、判后安置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时任务重,难度大,具有开拓性,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各地要克服困难,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重点任务进行部署,明确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要尽快转发《意见》,并通过会议、培训等方式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意见》精神和民政部门工作职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已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工作预案,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整合好民政部门在社会事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资源,发挥民政工作整体优势。各地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意见》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营造未成年人权益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工作载体,承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救助、履行临时监护等职责。目前,仍有一些县(市、区)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不具备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基本条件。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家法律政策赋予的职责任务,争取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要加大财政资金及福彩公益金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项目的资助力度,汇集多方资源投入,形成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没有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整合现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资源,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没有适合实体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负责临时照料、提起诉讼等具体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协助指定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各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前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拒绝。 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担当精神的同志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配齐配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领导班子。选调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心理、法律等专业学历的年轻干部充实一线工作力量,通过加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积极落实专业人才激励措施,鼓励现有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等专业资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适应工作发展需要,努力建设服务管理复合型工作队伍,提高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能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履行好《意见》规定的工作职责,形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各地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自治功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将预防监护侵害行为纳入村规民约,积极预防并及时劝诫、制止监护侵害行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发现报告、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多方会商、跟踪回访等工作。发挥社区贴近家庭、了解情况的优势,招募爱心家庭,通过自愿助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开展临时照料。加大培育专业社会组织的力度,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动员志愿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料、心理辅导、情感抚慰,对监护人的心理疏导、教育辅导、监护指导等服务。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调查评估、提起诉讼等具体工作。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平等合作,明确服务要求和工作准则,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向专业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场所。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加大试点工作推进力度,扩大试点工作覆盖范围,对试点地区加强政策倾斜、资金倾斜、项目倾斜和业务培训指导,着力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各地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指导基层严格遵照执行,避免工作盲区,同时加强对基层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个案指导,确保《意见》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个案和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5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