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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 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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