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部委政策 >>最高法 >>文件废止 >>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详细内容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6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9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821


 

法释〔20121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6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122

已被婚姻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425

已被婚姻法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

1951810

法编字第9577

已被婚姻法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112

已被婚姻法、继承法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

19521225

法编字第23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1953211

法行字第216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195337

现行法律无“五代内”的规定,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714

53〕法行字第487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19531010

法行字第7757

已被婚姻法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1954326

法行字第2706

已被婚姻法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518

法行字第388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之附件一: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19556

  • 电话直呼

    • 13889487069
    • 客服 :
    • 客服 :
  • 关注公众平台获取政策更便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