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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2012年12月5日 司发通〔2012〕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责任感使命感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权利、延伸适用阶段和扩大对象范围等,加大了国家基本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强化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对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促进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围绕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程序和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等,使公众了解知晓刑事法律援助知识并在必要时寻求帮助。畅通申请渠道,健全完善电话咨询、转交申请、网上申请、派驻值班律师等方式,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要依法及时按照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原因”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认真做好通知辩护(代理)案件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通知辩护案件中的协作,明确各自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促进通知辩护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公检法机关通知辩护公函等材料的接收登记工作,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要通知公检法机关进行补充完善。做好案件指派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合适承办律师并告知公检法机关,督促律师按照规定联系办案机关,并与受援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持与公检法机关工作联系畅通,对刑事诉讼程序变更、当事人拒绝通知辩护、变更承办人、终止法律援助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依法做好强制医疗案件通知代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告人和被申请人诉讼权利。 (三)合理利用和调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综合采用扶持培养人才、增强社会认可度、提高办案补贴等方法,树立重视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导向,充分调动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其示范作用;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力度,引导律师普遍自觉履行义务。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地区律师资源和刑事案件工作量等情况,统筹调配律师资源,采取对口支援、志愿服务等方式提高县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满足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律师资源有限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挥自身办案人员的作用,加强专职律师队伍建设,探索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制度,鼓励高等法学院校学生在法律援助机构实习,发挥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加大“1+1”法律援助志愿者选派工作力度,多方解决办案力量不足问题。加强机构工作力量,通过优先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加入法律援助机构,以及聘任律师等方式,加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配备比例,适应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 (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认真履行组织实施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确保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严格办理案件律师资质条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团队,探索法律援助专职辩护人模式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律师,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引导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加强案件质量监管,采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旁听庭审、征询公检法机关意见、检查案卷等形式,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逐步推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办案补贴发放标准,促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协调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检法机关、相关部门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措施。要加大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协调力度,推动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配合机制和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适应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增长的新形势,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满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要推动省级政府全面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死刑二审专项资金并加大投入,争取将翻译费等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要推动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使其与律师承办案件的成本、律师的基本劳务费用相适应。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纳入“六五”普法的重点内容,使公民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知晓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形成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外宣传,深入宣传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树立我国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