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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30日 司发通〔201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三年多来,建立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共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300多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组织不健全、制度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向这些领域延伸,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在坚持人民调解基本原则基础上,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双方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搞一刀切;坚持尊重科学,着眼于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和规律,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改革创新,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大力推进工作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努力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当前,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对于本地相关行业、专业领域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推动设立。已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巩固提高,规范组织名称和标牌、标识使用,健全各项制度,有效开展工作。对未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纳入调解范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加强考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对不胜任、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指导聘任单位调整或解聘。 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新任人民调解员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建立健全专家库。要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聘请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受理、调解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移交、委托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单位之间联合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馈有关信息和意见建议。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要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员组成,确保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基本属性;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研讨学习、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和立卷归档要求,制作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不断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五、大力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一)依法及时调解。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了解掌握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当事人申请的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通过教育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注重运用专业知识调解。针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等特点,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化解矛盾纠纷。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推进工作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合法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放弃于法无据、于理不符的要求,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提高调解工作实效。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六、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纳入当地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配套政策,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通过个案指导、依法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等措施,提高调解质量。 (二)加强工作指导。认真分析本地区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研究制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计划和安排,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不同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推进工作创新发展。落实人民调解员困难救助和优待抚恤政策,解决人民调解员生活困难,维护人民调解员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表彰。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取得的成效和发挥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大力表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