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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明确,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为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企业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相关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二、国务院已启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我部将依据新《条例》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颁布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原《实施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要求,受理企业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和有效期届满时的换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栏内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