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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144号

各银监局: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以下简称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专项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投资铁路发展基金的信托计划。

本通知所称铁路发展基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设立,并按照《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改基础〔2014〕1433号)管理,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

二、鼓励信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设计开发专项信托产品投资铁路发展基金,实现铁路发展基金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来源。

三、铁路专项信托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规模、期限、收益率等要素由信托公司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并合理确定。

四、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遵循“规则不变,个案处理,分类对接”的总体原则,按照监管评级结果实行分类对接。经营稳健、风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可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参与人数不受限制。其他类别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阶段拟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依据其公司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因素逐一核准该项业务资格。

五、信托公司应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确定信托资金交付时间。铁路专项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铁路发展基金。

六、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信托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按照清算支付信托利益,不得逾期清算。

七、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就产品营销、投后管理、风险管理及产品清算等事项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八、铁路专项信托到期后,由铁路发展基金负责对信托公司持有的铁路专项信托权益进行清算,并由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偿付给信托受益人,不得挪用任何其他信托资金垫付或滚动偿付。

九、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承诺严格遵守本文规定。凡违规开展此项业务者,监管部门要立即叫停,并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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