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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

水财务〔2016〕53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对加快水利建设和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水利摆在八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首要位置,纳入九大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对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出新要求。为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新形势,财政部统筹推进资金整合,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意义

(一)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是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事权和支出责任,积极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水利工程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但由于各种原因,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不均衡,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维修养护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低。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财政部、水利部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15年,财政部、水利部将原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进行了整合,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力度,但部分中西部地区对资金整合后的补助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增反降,个别地区甚至未予安排。这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影响,也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对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只能深化,不能停滞,要不折不扣将中央财政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中央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扎实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

(二)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是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农田水利投入,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支撑。但由于历史欠账和地区差异等多种原因,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一直是薄弱环节,管护经费不足,管护不到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寿命缩短,效益不能正常发挥。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2013年,财政部、水利部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重建轻管”问题仍比较严重,将应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没有用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上,导致工程管护不到位、效益衰减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抓紧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和奖惩激励,将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做到建管并重。

(三)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是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关键之举。破解农田水利发展难题、补齐农田水利建设短板,关键是深化改革。近年来,通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试点,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在促进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样板和经验。但总的来看,与工程建设的大投入相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投入还远远不够,“重硬轻软”的问题依然突出。各地强烈呼吁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改革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大范围推广试点经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各项改革提供经费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中央财政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的重要机遇,用好用足来之不易的政策,切实发挥中央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地方主动投入、加大投入,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最大程度激发活力、释放潜力。

二、认真做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统筹安排

(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持力度。在近几年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要继续加大对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力度;东部地区要根据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实际需要和维修养护经费缺口合理安排,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用于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有明确管理单位且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水利工程。在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同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地方财政对维修养护投入力度,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二)统筹做好对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支持。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可以补助已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大中型灌区、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也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维护农田水利工程。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要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切实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支持力度。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和“建管并重”的要求,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排要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等进展明显、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因地制宜探索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模式,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为县级以下管理的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2.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为灌排骨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量测水设施及灌溉信息化设施的维修养护;基层水利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

3.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重点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其中,农业水价未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统筹考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对农业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贴;农业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可对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进行补贴。补贴办法由各地确定。要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用水户进行奖励,调动节水积极性。

4.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以及其他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

(二)完善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1.用于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批。每年9月底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县级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不低于80%和50%,之前实施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已通过验收且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实施方案的合规性审核与批复工作,具体审核与批复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及资金下达工作应于中央资金指标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备核(备核表见附件1)。2016年备核表应于4月底前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2.用于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批。每年9月底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开展下一年度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工作,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灌区、泵站管理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及灌区、泵站管理单位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及资金下达工作应于中央资金指标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核(备核表见附件2)。2016年备核表应于4月底前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3.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农业水价调整、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情况等,合理确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年度资金规模,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商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水利部财务司备核(具体要求另行安排)。

(三)做好组织实施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单位,及时开展维修养护工作,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加快资金预算执行,确保维修养护和改革任务按期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

2.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技术力量强、专业水平高的维修养护队伍和人员,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工程的维修养护。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维修养护任务。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规定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强化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责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排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逐项细化任务和工作安排,加快完善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对检查发现、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问题,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强化绩效评价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有关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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