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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三条:“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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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三条:“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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