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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政策
详细内容

电影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电影制片
  • 第三章 电影审查
  •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 第七章 罚则
  •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 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 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 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 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 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 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 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 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 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 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 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 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 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 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 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 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 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 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 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 电影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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