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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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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税收优惠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制定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代理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资料准备、代理申报或备案等服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做到税收优惠申报资料准备齐全、数据填列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税款计算准确、政策运用合规、申报或备案及时。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执行确定代理、制定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前,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拟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重点了解委托人的下列情况:

(一)具体业务总体情况;

(二)相关资质及相关业务合同的适用性;

(三)适用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

(四)其他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保其理解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流程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评估,以便本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税收优惠代理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税收优惠代理委托协议,并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签订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优惠事项代理业务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和协议约定,开展税收优惠事项代理服务。

 

第四章 制定计划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后成立项目组,并指派能够胜任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期限等情况,合理制定税收优惠代理业务计划。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归集资料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并熟知委托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六章 专业判断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不同税收优惠代理类型准备的相应涉税资料进行复核。

涉税资料根据来源渠道分为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涉税服务人员分析整理形成的资料。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委托人需对自身所提供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的业务情况;

(三)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四)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的权属证书;

(五)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的资质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涉税服务人员经过分析整理的资料包括:

(一)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申请报告;

(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或备查事项有关情况说明;

(三)其他有关进一步资料。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核准类减免税资料准备阶段,应当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核准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内容与委托人基本资料及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委托人的具体业务情况、优惠期间、资质权属证明的契合性;

(四)委托人在核准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备案或备查类减免税资料准备阶段,应当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备查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内容与委托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委托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的契合性;

(四)委托人在备案、备查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代理业务,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报送资料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复核,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内容与委托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情况说明与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契合性;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的完整性;

(五)委托人是否首次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六)委托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报后的有效年度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情形变化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具体优惠类型所需提示委托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准备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代理业务,在核准类减免税资料准备阶段,应当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代理业务,在备案类减免税资料准备阶段,应当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内容与委托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委托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

(四)委托人在备案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增值税优惠代理业务,应当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复核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材料是否项目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减免税法定条件是否具有相关性;

3.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复核

1.申报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

2.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进行备案的资料是否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3.减免税备案材料是否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按照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5.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消费税优惠代理业务,应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应关注事项。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土地增值税优惠代理业务,在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应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内容与委托方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委托方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的契合性;

(四)委托方在备案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其他税种优惠代理业务,应当按照《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复核,并执行下列复核程序:

(一)关注委托人的基本概况、经营状况、所属行业及行业涉税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编制有关工作底稿;

(二)取得与纳税优惠申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审查判断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编制有关工作底稿。

 

第七章 实施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核准类减免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申报受理阶段

1.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要求进行补正;

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委托人的具体情况。

(二)申报核准阶段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政策依据是否准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

2.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事项,是否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及补正资料;

3.对于核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委托人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备案或备查类减免税代理业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报送或备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是否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要求进行补正;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委托人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填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税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核准相应税种。

(二)“减免税类型”:填写办理减免税的减免税类型。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填写“税额式减免”。

(三)“减免性质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

(四)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按会计年度根据税法计算的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五)“有效期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六)“有效期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七)减征税率、减征额度、减征幅度: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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