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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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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同期资料准备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业务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的过程和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其相关规定。

(二)胜任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和实施服务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程序与内容并重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按照既定业务流程实施服务项目,并注重实施过程中各类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四)客观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根据相关的信息资料,客观地反映交易事项和涉税业务本质,避免主观臆断。

(五)诚信及保密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完整、真实提供服务,并根据保密协议内容为委托方提供的各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六)及时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同期资料准备时限内及时完成服务并向委托方提交相关的业务文档。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的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在充分依据国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资料梳理、实地调研、信息归整、事项说明、可比数据搜索、数据分析等工作,协助委托方准备其关联交易发生当期的相关书面证明文档,以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要求通过业务数据的搜集梳理、统计分析,最终形成各类同期资料文档。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应当做到资料齐全、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分析合理、逻辑关系正确、结论明晰、政策运用合规、存档及时。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对其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基本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初步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二)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概况;

(三) 需要准备的同期资料文档类型;

(四)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五)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六) 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决定承接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的,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就服务需求与委托方达成共识,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委托协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 委托事项;

(二) 具体服务内容和范围;

(三) 服务的时间要求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服务收费的约定;

(六) 保密条款;

(七) 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八) 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

(九)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承接业务后,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的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同期资料准备业务计划,以有效完成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指派能够胜任项目的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具体承办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第十六条  制定业务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业务项目以下事项:

(一) 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 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三) 根据需要准备的同期资料文档类型及文档数量、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金额等因素,判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评估工作量,分阶段实施。

(四)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同期资料准备服务计划包括业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等。

(一) 总体计划。包括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的原则、范围、目标、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二) 具体计划。包括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程序、时间步骤及具体流程等;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制定业务计划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归集和审核

第十九条  进行数据及信息收集前,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制定同期资料准备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方进行事前准备。数据及信息可以按照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分别制定资料清单进行采集。

第二十条  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开展时,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需要准备的同期资料文档类型及关联交易类型情况,通过资料清单列举资料、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收集相应的证件、资料、文件、电子数据信息等,同时要关注委托方是否提供书证的原证、文件是否签章落款、境外资料是否具有中文译本等。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对所收集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收集的数据及信息与服务需求紧密贴合,全面准确。审核时应重点关注:

(一) 委托方所在集团、成员企业、本企业股权架构、组织架构和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 委托方的经营特点和主营产品情况;

(三) 委托方的行业状况;

(四) 委托方的主体文档信息资料与各成员实体的本地文档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

(五) 委托方关联交易、关联方信息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 委托方的涉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 委托方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 采集的第三方信息与项目的相关性;

(九) 其他应关注事项的审核。

对涉及委托方的重要事项及重大经济利益等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要求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节 主体文档

第二十二条  主体文档旨在披露委托方企业集团全球交易整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体文档准备需按以下几方面采集和披露数据信息:

(一) 组织架构,包括全球组织架构、股权架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等;

(二) 企业集团业务,包括企业集团业务、供应链情况和地域分布、关联劳务交易、价值链贡献分析、包括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产业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等;

(三) 无形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研发整体战略、研发重要协议(如成本分摊协议、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转让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等;

(四) 融资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安排、集中融资活动成员实体、转让定价政策等;

(五) 财务与税务状况,包括企业集团当年或最近若干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状况说明资料、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税收协定、国别报告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  收集、梳理取得的上述企业集团架构、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税务状况等方面资料信息,可以图形、表格、文字说明等形式对其进行真实、详尽、恰当的披露。

第三节 本地文档

第二十五条 本地文档旨在评估和分析说明委托方企业自身关联交易活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地文档需按以下几方面采集和披露数据信息:

(一) 企业概况,包括股权架构、组织结构、管理架构、经营情况等;

(二) 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产品或服务构成、特点、产品工艺流程或服务业务流程等;

(三) 企业的行业分析,包括行业背景、行业地位、主要竞争者、行业前景预测等

(四) 企业关联关系,包括关联方信息、关联关系变化等;

(五) 企业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交易流程、关联交易数据、功能风险分析、交易定价影响要素、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关联劳务等;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采集和整理的数据和信息,按照一定的分析方法,执行下述分析程序,最终得出分析结论:

(一) 可比性企业选择和筛选

1. 选取可比企业需考虑的因素。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文字和图表的形式总结委托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交易资产和劳务类型、经济环境等情况,并以此作为选取可比企业考虑的因素。

2. 使用数据库选择可比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可利用专业数据库及其他互联网等公开信息披露平台,考虑各个国家地区的产品或行业代码、地域、独立性标准、财务数据完整性等因素搜集可比企业信息。

3. 兼顾定性与定量筛选。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上述程序(2)中筛选出的可比企业详细经营数据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分别从产品的相似或相关性、主营业务构成及变化和财务指标相关数据两个角度的条件进行筛选,选取可靠的可比企业信息。

(二)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1. 了解转让定价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清晰了解所有转让定价方法的含义、类型、比较条件及适用范围,重点关注转让定价方法适用范围的区别。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具体如下: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般适用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3)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4)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6)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市场法一般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则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2. 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关联交易类型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判断,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同时需列示不适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及条件。

(三) 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

1. 选择适当的统计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筛选出的可比企业财务数据选择使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的利润指标如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的四分位区间或价格的平均值,作为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

2. 测试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将委托方的利润指标或者价格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进行比对测试。

3. 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得出结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通过比对委托方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对委托方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做出基本的判断与结论。

1)委托方实际利润和价格水平不低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时,可判断委托方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委托方实际利润和价格水平低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时,则需要进一步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分析影响利润或价格的如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剔除该特殊因素后再进行对比测试和判断。

3)经上述(2)进行特殊因素调整后,委托方实际利润和价格水平低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可判断委托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按照不低于四分位区间的中位值或可比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节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第二十八条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旨在评估和分析说明委托方与关联方签订或者执行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判断企业自行分摊成本可税前扣除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九条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需采集及披露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 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 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 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补偿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 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以及改变的理由。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重点分析并披露委托方与关联方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据以评估判断企业自行分摊的成本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 成本分摊协议签订、变更及终止时,对各参与方受益和成本分摊的处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 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不少于20年。

如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需告知委托方自行分摊的成本存在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第五节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第三十一条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旨在评估和分析说明委托方关联融资活动包括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该在文档中列明超过标准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二条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需采集和披露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 集团融资结构情况;

(二) 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

(三)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四)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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