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优惠政策
高企认定办法
高企代办服务
工业电子高技术业
生物医药业
现代服务业
节能环保能源业
文旅康养
农业
建筑类
医药类
食品类
生产类
农业类
其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注公众平台获取政策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