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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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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最新实务理解

1、工资薪金个税


2018年10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是在11月15日内申报,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实务中2018年10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可能是9月份的工资,通俗说“9月份的工资10月份缴税11月申报”、也有可能是10月份的工资,通俗说“10月份的工资10月份缴税11月申报”。


所以不管工资是哪个月的,2018年10月内取得,即11月15日内申报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也就是说:只要是10月发到手的工资,就扣除5000元免征额,适用新的税率表。(当然只能有一个5000!)


在2018年9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是在10月24日(本应15日国庆节延长)内申报,适用原减除费用3500元/月和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


各位财税同仁们:珍惜一辈子只有最后一次(10月份申报9月份个税)按照“3500元”申报个税的“机会”。


2、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即: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适用原减除费用3500元/月和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实务理解:按照工资薪金思路理解。


提醒:“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不需要按照月份比例拆着计算。


至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是否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暂时未明确。


各位财税同仁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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