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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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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光荣牌落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第六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七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八条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第九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区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时按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附件

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光荣牌(式样图附后)材质为钛金牌,底色为金黄色、沙底镀金;规格为280毫米×135毫米,厚度1毫米;“光荣之家”字样为红色套亮金边,方正魏碑简体132号字,四个字规格为202毫米×43毫米,距上边31毫米,左右居中;“×××人民政府”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32号简体字,规格为82毫米×11毫米,距下边29毫米,距右边32毫米;左下角配长城图案、亮金色,规格为155毫米×36毫米,距下边15毫米,距左边16毫米;红色花边宽4毫米,距边缘10毫米,花边内线粗0.7毫米,花边外线粗1毫米。右下花边内“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20号字,规格为73毫米×6.8毫米,距下边16.5毫米,与“×××人民政府”右端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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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进一步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

  为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意义重要。一是落实中央决策、推进荣誉体系建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构建完善军人荣誉制度体系,提升军事职业比较优势,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把军人荣誉“光荣牌”“军功章”在这个家庭高高挂起,在全社会形成爱军、拥军、优属的良好风尚。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浓厚氛围的实际举措。二是推广河北等地经验、回应退役军人期盼的需要。悬挂光荣牌是许多退役军人的期盼,河北、山西、江苏、贵州等省已为所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社会普遍反映较好;其他一些省份也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政策,回应退役军人期盼,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三是解决存在问题、发扬光荣传统的需要。悬挂光荣牌作为优抚工作的传统业务,长期以来对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增强军人军属荣誉感自豪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各地出现了光荣牌悬挂范围不统一、悬挂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很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范和创新,使这项传统工作保持生机活力,更好发挥荣誉激励和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同时,通过悬挂光荣牌建档立卡,全面掌握服务对象底数,将对全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退役军人事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关于将光荣牌悬挂范围扩大到所有烈、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主要是根据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借鉴地方工作经验,考虑部分退役军人相关诉求等作出的调整。我们认为适时扩大光荣牌悬挂范围,能够充分体现中央决策精神,更好发挥光荣牌的荣誉激励和价值导向作用,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能够统一各地做法,回应退役军人期盼和各界关切;能够增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感自豪感,推进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能够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精忠报国,积极投身强国兴军伟大事业。

  三、关于将光荣牌的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这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不同对象意见基础上作出的决定。调研和征求意见时大家一致反映,悬挂光荣牌是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一种荣誉激励,并不与物质待遇挂钩,荣誉激励应体现普遍性和一致性,不应再作过多区分。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因对象身份的转换而不断更换光荣牌、或一个家庭悬挂多个光荣牌。

  四、关于光荣牌的样式设计和统一制作

  《办法》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光荣牌落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一是为了解决目前各地光荣牌的样式各异、制发层级不统一、部分对象不满意等问题;二是旨在统一规范各地做法,提高光荣牌的制发层级,增强光荣牌的严肃性、庄重性和荣誉激励作用;三是体现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确保光荣牌悬挂工作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五、关于光荣牌的更换

  《办法》明确规定了更换光荣牌的有关情形。“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主要是为了保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始终能够悬挂光荣牌,并保持光荣牌完好无损、美观庄重。“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是因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同样需要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主要是为了突出光荣牌荣誉激励的主体,不再更换并非不能再继续悬挂。

  六、关于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时间

  《办法》规定“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主要因为建军节和春节作为我们国家、军队的重要和传统节日,在广大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心中具有特殊的情感和位置,能够更好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主要是为了体现悬挂光荣牌的重要性和庄严性,营造爱国拥军浓厚社会氛围,增强广大军人军属的荣誉感尊崇感。

  七、关于悬挂光荣牌资格的取消和恢复

  《办法》在规范光荣牌的悬挂范围、样式和悬挂方式等内容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关惩戒措施,主要因为光荣牌承载着军人军属的崇高荣誉和社会价值导向,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如果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现役军人如果被除名、开除军籍,便失去了应有的荣誉和示范作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是为了督促其改正错误、继续保持荣誉,体现奖惩分明、公平公正。

  八、关于适当拓展优待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各地区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主要是为了更好发挥各地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形成多种优待活动与荣誉激励相结合的工作新模式,提高悬挂光荣牌和优待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

  九、关于集中悬挂和更换光荣牌的工作过渡

  《办法》在最后一条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时按照本办法办理。”主要考虑到目前已有部分省份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统一悬挂了光荣牌,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可以有效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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