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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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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配合做好“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分别适用于两专项总体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管理、保密、廉洁自律、考核和动态调整等。

第三条 总体专家组受牵头组织单位的委托,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为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总体专家组组成

第四条 两专项总体专家组分别设技术总师1人,技术副总师2-4人。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聘任,原则上从两院院士中产生,要求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本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总体专家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工作。

第五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由技术总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分别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由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进行聘任。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本专项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六条 总体专家组下设秘书处,成员由部分总体专家组专家和其他专家组成,协助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承担总体专家组的日常工作。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总体专家组基础上成立战略研究等临时工作小组,承担阶段性具体任务。

第三章 总体专家组职责

第七条 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重大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二)负责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重大专项集成方案设计、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促进重大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权利:

(一)在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上有建议权、表决权;

(二)对将要审议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对专家组的工作和专项实施相关的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

第九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认真完成专项工作任务;

(二)对专项实施管理工作献言献策,按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任务部署或自选专题开展调研,每年度至少完成1篇调研报告;

(三)遵守国家及专项保密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专项有关工作公开发表意见;

(四)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开展成果集成、宣传等工作;

(五)主动宣传专项成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六)廉洁奉公,在专项相关的咨询、评审、调查、论证等工作中保持公正;

(七)学术道德接受广大科技界的监督。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条 总体专家组按照专项工作安排,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咨询、评审工作。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通常由技术总师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技术总师委托副总师或总体专家组专家召集和主持议题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总体专家组研究提出。会议以会议纪要、咨询意见或评审意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字确认。

(一)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专项阶段实施计划与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专项年度、中期及总体工作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3.对专项的年度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4.开展与专项相关的其他咨询工作。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1/2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遇有重要事项,技术总师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二)专题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1.对各领域研究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指南,年度、中期及总体工作报告提供咨询意见;

2.通报各领域课题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3.协调专项实施各领域间的相关工作;

4.受牵头组织单位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或开展与专项有关的其他咨询工作。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确定参会专家,可邀请总体组以外专家列席。

第十一条 总体专家组按照牵头组织单位安排,参与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总体专家组按照牵头组织单位安排,开展专项实施进展、相关领域发展方向等调研工作,提交调研报告。

第六章 考核与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委托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重点从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专项工作实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行专家组职责,在专项实施中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情况;

(三)参加专项工作时的主动性、积极性、工作作风和投入的时间情况等;

(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五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考核级次分为“优秀和称职”两个等级。其中,“优秀”级次专家人数不超过专家人数的40%。

(一)优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圆满完成任务,出色发挥专家作用,贡献突出;

(二)称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较好地发挥专家作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进行。

专家组全体成员填写《“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年度考核表》(见附件),结合日常工作表现,由技术总师或技术副总师提出考核意见,并提出考核级次建议,报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对总体专家组成员进行换届或部分调整: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牵头组织单位同意,对总体专家组成员进行换届调整;

(二)技术总师或副总师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的建议;

(三)不再从事本领域研究工作或因工作调动,不宜再作为总体专家组成员;

(四)不能较好地履行专家组职责,失职、渎职者;

(五)存在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总体专家组成员;

(六)一年内累计三次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总体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调研检查等活动的;

(七)因个人原因书面申请辞去成员职务,并经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批准的。

第七章 保密和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九条 总体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廉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两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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