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节 声 明
第十三节 附 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六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谨慎、合理。
第七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科创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八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浅白易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 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 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
(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
(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意见、数据或有外文译本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二)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四)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应按规定履行预先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科创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七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列表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载明发行人拟发行新股和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以简要语言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示。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对招股说明书作精确、扼要的概览, 确保概览内容具体清晰、易于理解,不得披露除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内容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列表披露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参考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