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优惠政策
高企认定办法
高企代办服务
工业电子高技术业
生物医药业
现代服务业
节能环保能源业
文旅康养
农业
建筑类
医药类
食品类
生产类
农业类
其它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关注公众平台获取政策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