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部委政策 >>国务院 >>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部委政策
详细内容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转载】

今日政策正文配图.jpg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 电话直呼

    • 13889487069
    • 客服 :
    • 客服 :
  • 关注公众平台获取政策更便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